晴天
一、如果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起诉离婚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1、单方或者一方决定由法院裁判离婚涉及的相关事宜。
2、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3、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5、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6、开庭。
二、起诉离婚律师费多少
1、是否能赢官司,要看你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
3、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
4、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
(1)若无财产纠纷,法院会收300左右诉讼费。
(2)若有财产,超过20万以上的财产部分按0.5%收取。
(3)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支付或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您好,详细回答如下:
以离婚的程序为依据,离婚可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第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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