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忠
离婚时,对于夫妻债务的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本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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