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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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付出。传统家庭分工中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形式在现代中国家庭应该还是主流。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都有一份工作要去面对。对这类家庭而言,如果没有父母帮忙或经济条件不允许请人帮忙,则势必需要夫妻的其中一方要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通常而这种负担都会落到女性的身上。

做为完全承担家务劳动或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客观上因为时间精力更多的倾注于家庭内部事务,导致无法在社会职业上得到的更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势必会对这付出方今后的生活水平造成巨大的影响。

所以,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其实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一种补偿。在婚姻关系中如果能确立这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和睦的亲属关系,更能体现出在公平原则下对弱势方利益的保障。

在目前实行的《婚姻法》第四十条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条规定被视为是我们国家法律层面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立,可是这项制度落实到实践当中,被适用的空间却很少。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依据这条的规定,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了分别归各自所有。

这样的规定使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其沦为了一种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制度。这条规定被一些学者认为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忽视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实情况,极大地限制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让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利益和愿望落空。

在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则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需要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改变,让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真正成为了一项可被执行、操作的制度,体现出了立法层面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实质认可,凸显了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可以预见到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至于具体应当如何补偿,补偿该以什么为标准,《民法典》没有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为今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

很多人都认为,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规定,因为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计算公式也许并不科学。法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决。

面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你怎么看呢?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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