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加栋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oioio
《婚姻法》以及三个解释,都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参考标准,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38条的规定,整理如下: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的传染病,比如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3,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小红
我觉得艾滋病应该算是吧,毕竟这个是传染的。
L
一切又因为取消强制婚检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实际执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不予登记结婚这一条。仅仅从法律规定角度回答这个题主的问题,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如果从实际角度出发,登记机关只能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来判断登记结婚的人是否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至于其他疾病,婚姻登记机关完全没有能力去判定。即使医学上认定了某个人是精神病患者,但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能够正确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愿,也能够办理结婚。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登记结婚离婚的时候,对于登记管理机关来说难度最大,尤其是离婚。这里面,婚姻登记机关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无法判定前来登记的人员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很有可能夫妻一方以对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理由,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登记行为违法,法院也会以此判定“婚姻无效”,导致所谓婚姻登记机关“败诉”,离婚后一方以办理离婚期间患有精神疾病起诉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更多一些,多数也是婚姻登记机关“败诉”。
下一篇:中国婚姻法2015新规定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