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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已经实施将近半年了,很多人还搞不清楚,自己想离婚,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甚至有些人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拒不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最长多久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呢?是不是无法离婚了呢?
这里先说明一下,不管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新的民法典,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开庭、缺席审理,自然也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是都可以判决离婚的。当然,以前的婚姻法,没有硬性的必须判决离婚的规定,这且不说了。来看看新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点在最后一款,即: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款规定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说起诉离婚之后,如果不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又满一年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第一次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了,或者原告自愿撤诉了,甚至第一次被法院驳回了,都不在此列。只有第一次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才行,记住,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出具的判决书。
其次,上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持续分居,自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的,也就是说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并继续分居,这里的一年时间起算点,是自判决不准离婚时开始算,一般而言,应该是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时开始计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满足上面两个条件,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这是新的规定,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当然这里刚刚说的是第一次,民法典规定的事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也并不一定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来说,是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比如第一次起诉,和好了,或者撤诉了,又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和好共同生活了,那就不一定是第一次起诉了。
本文讨论的是, 一般来说,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开始计算,判决离婚的最长时间是这样的:第一次起诉法院处理期间+一年分居时间+第二次起诉法院处理期间。具体到时日来说的话,如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大致上也就是一年半的时间,就能离婚了。如果按普通程序的话,差不多两年时间。
很多人不懂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么,这里大致说一下,简易程序,可以说减半,审理期限、诉讼费等减半,法官一个人独任审理,一般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正常收费,需要三个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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