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

相守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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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尽管有自由可以随时 离婚 却会在选择 诉讼 的时候受到法律相关程序的限制,那么, 诉讼离婚 限制条件是什么?其实法律唯一对 离婚条件 的限制除了夫妻的合法关系以外还需要对夫妻感情进行主观的判断。下面来看看具体的限制条件。 一、诉讼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 (1) 离婚诉讼 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根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男方提出诉讼离婚的限制性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亲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这段期间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不论胎儿出生后是活体还是死体,均应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婚姻法》并未对终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终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适用其半年不得离婚的规定。 对男方提出 起诉离婚 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离婚的;其次,虽然在限制起诉期限内,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确凿 证据 证明女方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女方有卖淫、通奸或与他人姘居严重伤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女方严重侵害等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因为某些问题不能私下直接去民政局而选择诉讼就应该知道法官对离婚的判决是非常谨慎的,但是如果夫妻达到了限制条件而必须离婚就会由法官根据现实情况对夫妻的争议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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