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林
不存在着放弃之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后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应注意的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夏娟菊
1、我国婚姻法无分居达到一定时限即视为自动离婚的规定。
2、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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