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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婚姻法已作废,现在依据的是民法典,请查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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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并没有对于彩礼做任何规定,只是规定了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一个自愿赠与财产,女方不得强行索要,仅此而已,只要女方履行了结婚的事实,而且不存在骗婚的行为,那么即使是离婚的时候这个彩礼也是女犯的私产,不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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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这方面是没有什么规定的,看各个地方的不同彩礼也就不同,彩礼也只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看重方式,从古至今,聘礼都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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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男方所给予女方的一笔财产,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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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当中所说的对彩礼这一块是没有任何要求,也没有任何规定的法律上规定的东西跟我们生活当中所需要的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状态,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我们都不认为这种情况是正确的,所以说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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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礼规定是,根据《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根据《婚姻法》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