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凤
其实,“冠姓权”并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很重视男女平等,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
不过法律上虽然没有“冠姓权”的说法,但是却有“姓名权”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姓名权”还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总的来说,姓名权是我们生而为人就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许他人侵犯。
既然父母双方都有权要求孩子随自己姓,那是否意味着父母一方可以擅自给未成年孩子改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根据这一规定,父母若想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必须得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才行。
夫妻离婚后,谁抚养孩子谁就有权让孩子跟自己姓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
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所以,即使离婚后,夫妻一方想要变更孩子原有姓名的,必须得夫妻二人协商一致。
假如夫妻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另一方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您还可以这么做
1.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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