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之一。所谓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所谓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值得说明的是,一方虽然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种请求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有一个尺度和界限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 (2)因一方的上述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二是判决离婚,即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离婚,包括判决离婚是毫无疑问的。有争议的是,双方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呢?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只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就是说,该条中所谓的“导致离婚的”应该专指导致判决离婚。因为协议离婚中所谓的对于财产已有适当处理的协议在解释上应将共同财产分割、离婚以后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均包括在内,而且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再允许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也与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冲突,避免矛盾的激化这一协议离婚的目的相违背。此外,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没有提到赔偿问题,这本身就说明双方对此没有争议,是心平气和地分手的,意味着双方对自己的权利已经作出了处分。故在登记离婚后,当事人没有权利再就损害赔偿问题要求赔偿。应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可知,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是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当然,这项请求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之内提出,此外,如果无过错方已经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的,法院也将不会支持。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离婚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为前提的。既然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过错一方也没有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3)另一方受到损害。损害是指因对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所谓物质损害是指对无过失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失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二(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财产损害赔偿金。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已经失效。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造成另一方人身伤残的,侵权方除了要向受害方赔偿伤残赔偿金之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4)另一方没有过错。无过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的配偶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