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张晓平

张晓平

一般的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只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也有例外,如已婚的一方与他(她)人,不管另一方已婚还是未婚,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补充说一下不构成重婚罪的,构成非法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婚外恋是离婚的一个充足理由。

大力力

大力力

丫丫的,夜场,你想婚外恋,现在国家政策有一个针对小三的,小心禁欲哈!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既然不是万能地,那么你一开始的时候就不要说的那般自信满满!”白玉不依不饶,而飘零也不甘示弱的两个人竟然是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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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道德,非法律

赣州市赣县区

赣州市赣县区

我之所以关心婚外恋的问题,是因为去年修改《婚姻法》的专家意见稿提出来以后,引起了各方面很多的争议。我后来去了美国以后,看到美国其实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就是是不是应该对婚外恋实施一定的惩罚。因此上半年从美国回来以后,我就一直在想这个问题。刚好广东省这时也出台了一个政策,叫做《关于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这个文件被法律界人士评论为“重磅炸弹”。实际上我请教了几位法律界的朋友,他们说实际上这个政策从法学的角度上看,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突破的。

我对比了一下新的《婚姻法》的专家意见稿和老的《婚姻法》,发现老《婚姻法》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法律,我打印下来只有三页纸,总共也就是三十多条。二者一个显著的差别是,新《婚姻法》是尽量使离婚难一些。这是因为旧法是80年制定的,它是50年婚姻法的一个延续。50年婚姻法主要是从婚姻自由、解放妇女的角度,所以对于离婚尺度订的非常松,感情破裂就允许离婚。新的《婚姻法》虽然也坚持了这一点,但是它具体给出了什么叫“感情破裂”的九条标准。这九条看起来都是合情合理的,比如说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三年以上不在一起居住就相当于离婚等等。但是问题在于,中国的法律是写进去让你做的,你才能做,没有写进去的基本上就不让做了。所以这实际上就是说,只有这九条范围之内的才可以离婚,其他情况下离婚就非常困难了。另外它还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概念,就是“配偶权”。就是说双方一旦结婚,就共同享有一种权利。实际上这个“配偶权”也不是什么新东西,它只不过是以前所说的“亲属权”的一个具体化。虽然这在表面上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但是联系到现在社会风气的败坏,特别是沿海地区“包二奶”的现象非常严重,它的意义就非常清楚了。这也是这个《专家意见稿》的背后的意思。

首先,根据调查,自己承认的有各种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占了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几,在各个地区不一样,至少是在百分之五以上。当时在立法的时候我就提出,二十年前为5%的阶级敌人搞的天翻地覆,现在又为5%的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要进行干涉。他们的出发点是想管,而且是两头都要管。但是现在问题是管不住。这个问题就使得你整个推断的前提,有可能要动摇了。

再有就是婚姻是不是就是为了爱情?很多人其实结婚就是为了过日子,不管有没有爱情。所以你把爱情作为一个分析变量,我觉得不足以说明全部的问题。

第三点,怎么解决上面的问题,就是说法律越是严谨,道德越是败坏?靠宗教和舆论可以缓和这一矛盾。但是目前的宗教对于中国的这种价值基本上就没有。而舆论恰恰是发挥相反作用的。舆论宣传的是什么呢?我有婚外情,我在外面包二奶,不仅不感到羞耻,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光荣。“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坏就有钱”,这已经变成了一句很通常的话。如果这样的话,法律越来越严谨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是无端生出很多的是非,并且只要有人想生出是非,马上就可以生出来。

所以我觉得你今天的报告的确很有价值,但的的确确存在很多逻辑上的漏洞。最大的一个漏洞,就是刚才李银河说的成本问题。精神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的比例恰恰构成了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的根本区别。

我就说这些。

姚洋:我认为大家可能都把正人君子和花花公子都看作了道德的东西。其实我只是认为正人君子的婚姻和婚外情是替代的,而花花公子是互补的,仅此而已。

另外,我说社会需要高质量的婚姻,这是我的前提。高质量的婚姻就是大家都积极投入家庭当中去,而不是象花花公子那样。

茅与轼:我有一个问题,你说《婚姻法》的目的是保证高质量的婚姻,我觉得是不是可以用另外一个目标来代替。这个目标不是全社会的财富极大化,而是全社会的快乐极大化。高质量的婚姻不一定都是快乐极大化。快乐极大化的目标是比财富极大化目标更高的一个层次。它不是单纯追求物质的享受,而更多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可交换的享受。所以我觉得应该把整个经济学的基础从追求财富极大化改成追求快乐极大化。举个例子说,让犯罪的人的到快乐,从正义的角度讲是不对的;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他们如果得到了快乐而没有是别人的快乐减少,为什么不好呢?刚才说到同性恋,为什么同性恋可以容许呢?因为它增加了社会的快乐而没有使任何人不快乐。婚外恋使得有人不快乐,所以就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但是对于同性恋就没有任何理由反对了。如果只是因为你不喜欢就要禁止的话,那一旦你做了统治者,这个社会就太可怕了。人家的自由你是不能干预的。我们现在就往往把干预人家的自由看作一种合法的思考方法,我觉得这是非常可怕的。只要双方同意,又不影响第三者,就该被允许。我觉得这是自由主义的原则。

盛洪:(······)从经济自由角度讲,婚姻、一夫多妻、卖等都是契约,而男女之间不能用一种形式解决相互之间的所有问题,因此不能说高质量的婚姻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目标。但是,我支持你的结论。我认为婚姻法把通奸罪写进去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应强调契约的自愿性,正如强调企业契约的自愿性一样。

张曙光:我再最后讲两句,然后姚洋简单做一个回应。我觉得刚才茅老师讲到的不伤害别人的问题,这讲起来似乎好说,但实际上非常复杂。对于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较好办,精神上的伤害举证就比较困难了。如果情感的伤害不算伤害,那么你的理论还是没有贯彻到底的。正因为婚外情有可能造成情感上的伤害,所以才有这个争论。

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复杂,大家今天讨论也很热烈。实际上它涉及到很多问题。成本也好、利益也好,都有物质方面、精神方面和情感方面的。婚姻这个问题一涉及到情感领域,那么确实相当复杂。用经济学来解释这么一个问题,我觉得姚洋的探索是很有意思的。事实上现在这方面也有了一些解释。但是他的假定前提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区分着两类人确实在法律上有不平等的地方。所以我觉得前提还是需要再讨论的。既然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也应当采取同一的尺度,不能只对一种好,而对另外一种不好。只要前提和假定问题能够解决,后面的逻辑是没有问题的。

我这里头关键要说的是,我们国家的离婚成本太高了。即使惩罚婚外恋,也很难起到效果。如果中国也能象北欧一些国家一样,可以“连续婚配”,那么惩罚与否都无所谓了。因为没有人会这样做的。这是我大概的一个回应。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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