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流产或哺乳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飞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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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与关兴是一对刚结婚两年的夫妻,刘萍一直不想要孩子,关兴却很想要,两人关于这个问题始终无法说服对方。后来刘萍发现自己怀孕,便瞒着丈夫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关兴知道后十分生气,觉得刘萍不尊重自己,根本不想要这个家,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刘萍离婚。 本案中,刘萍明知丈夫不会同意却执意做人工流产,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的确存在过错,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规定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限制,旨在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所作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也不是绝对的,仍然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其一,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制。就是说,女方在此期间要提出离婚,法院将会受理。这是因为,女方在这种特殊期间内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一些紧迫的原因,如不及时受理,更加不利于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不应受此限制。 其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此限制。就是说,对男方来说,也不是绝对不能起诉,只不过受理后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也可以受理。这种确有必要,往往是指夫妻之间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情况,如女方怀孕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或一方可能危及他方人身安全等,如果法院不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使夫妻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 依据以上分析,关兴在妻子刘萍流产后半年内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夫妻双方此后仍然无法达成谅解,则关兴可以在半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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