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某些婚外情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

莱珂

莱珂

一、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有时不择手段,结果辛辛苦苦收集的证据,由于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信。

二、证据单一,未形成证据链,证明力较弱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收集的婚外情证据非常有限,甚至只有一个证据。依据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法官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审判实务中,在现有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是,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不能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主观臆断,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否则,法官就不能进行事实认定。

三、把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与生活意义上的婚外情混为一谈,

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又被称为贞操义务,主要是就性的排他性而言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配偶以外的任何人有性行为,在性生活上应当互守专一,否则,就是婚外情。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与生活意义上的婚外情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交往方式暧昧、精神出轨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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