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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若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婚内父母将自己的房产变更至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