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女方又起诉离婚承,是否担诉讼不利后果。是过错方吗?

走在凉风中

走在凉风中

既然已经结婚了,对方就都有义务满足性需求。女方长期不让老公碰,说明她不爱老公了,这种无性婚姻是维持不下去了,只能选择离婚。应该是女方的过错。

协议离婚不成只能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葛徐明

葛徐明

往往一个男人认为只要自己把这个女人娶回家了,那么这个女人就势必会跟自己过一辈子,其实有这种想法的男人是很难抓牢女人心的。因为在现在这个女性地位如此之高的社会,如果女人在婚姻中稍微过得不如意,女人就有可能跟你撕破脸,跟你离婚。男人婚后对女人越不用心,女人离婚的决心就越大。所以,男人即使结了婚也不能掉以轻心,仍然需要持续的对女人好。

Φ人心看不清@人品能看懂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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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感情破裂的严重现象,夫妻长期打冷战,是女方的过错,调解不成话,是够有达到离婚条件。

缘

这算是过错的一种,不履行夫妻义务

波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导致离婚,过错方的情形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只是单纯的没有夫妻生活,不能仅以此认定为过错方,还要考虑是否有其他情形。至于您说的不利后果,也要考虑是否有其他情节,有没有出轨或者重婚等因素,如果有上述过错情节,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束淡呀淡的光

一束淡呀淡的光

您好,不是。

虽然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法律上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行为包含:(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可以看出,虽然有第(五)点作为兜底,但要被认定为过错,首先得要达到如重婚、家暴一样的严重程度才行。

实践中,夫妻长期生活不和谐,会是法院考虑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而非过错的因素。

至于诉讼的不利后果,除去过错,还有很多影响因素,例如是否有多承担家务、是否生活困难、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__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__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__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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