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书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cul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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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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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面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比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另一方100万元赔偿。”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 ,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4、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 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确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 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也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5、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综上所述,忠诚协议虽然有一定法律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实中法院也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案例有些协议是有效,有些是无效的。但总的来说忠诚协议引起的负面后果远大于正面后果,立法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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