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子女问题

董攀

董攀

1、子女具体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基础上,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来做出判断。例如,男方有家暴既往史,并且可能会有品行不端的行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子女跟男方不利于子女成长而判给女方。但是这个也不是必然的。其中经济情况也是参考的一个因素。例如,尽管男方有一些不良习惯,但对子女却很看重,或者有相对稳定的收入,那么也有可能判给男方。

所以,在子女抚养归属的案例中,最难的不是双方都争孩子的抚养权,而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后者情形下,最大伤害者毫无疑问是孩子。

2、在本案中,男方有家暴,还违背了夫妻互相尊重信任的义务,与他人婚外同居,属于有过错者,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得到较多的补偿。

3、女方是否可以以放弃一定有利的财产而达到要求孩子不与其生活的目的呢?这个当然可以提出来。但是具体的还是要和男方协商。

希望可以帮到你。

蔡清凤

蔡清凤

依照我在法院的经历,法官一般都会判男女双方一人一个孩子,女孩子一般归母亲,如果女方经济负担不起,法院会要求男方给女方孩子这边赡养费,数目以当地经济情况和男方经济实力而定。家庭债务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除非女方因为身体残疾或者有传染病等特殊原因,或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上面所讲的情况,在男方不同意的前提下,法官一般不会同意女方的请求。

孩子问题还是共同协商的比较好,男方如有暴力恶习,孩子随母更好,至少从保护孩子角度上来说。

Miss Huang ^_^

Miss Huang ^_^

男的在外面有人,属于过错方,在经济上要给与女方赔偿。欠债问题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的),按说要各付一半,根据家庭暴力和过错可以争取到比较小的负债,对女方是有利,孩子问题要夫妻协商。

清儿

清儿

应该是对女方有利

大虎

大虎

婚姻法关于子女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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