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箫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Azathoth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冥雪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不符合FAT16原则的。
小静
强制协迫他人也就是未经全人同愿结婚的属于无效的
Y顶你GUO肺
简单的说就是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无效的~!!!!
belive~@^_^@~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违法结合。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即某人在结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时,无论其第二个婚姻关系中的对方是否已经结婚,该第二个婚姻关系都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
盐正好
1992年,农村专业户张红经他人介绍与在县城工作的沈学明认识。后由于沈学明单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记载的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该日期是张红让他人帮忙伪造的。其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74年9月13日。双方登记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办共同财产。后张红觉得与沈学明之间并无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下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问题:法院会判决他们离婚吗?
答:张红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未满20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登记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什么是无效婚姻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违法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即某人在结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时,无论其第二个婚姻关系中的对方是否已经结婚,该第二个婚姻关系都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为自然科学和人类的长期实践证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结婚,会影响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因此,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缔结了婚姻,他们的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从保护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出发,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婚姻法对婚前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无效,而是作出区别处理。即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结婚之后虽经过医治,仍然没有痊愈的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那些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结婚以后经过医治,其疾病已经痊愈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则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婚姻。因为疾病已经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结婚的情况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会再对其配偶及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他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应当因此而被宣告无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的婚姻。具体来说,就是男子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子未达到二十周岁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张红未满20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登记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判决原告张红与被告沈学明离婚,而应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
崇明
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姜丽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异: 事由不同
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沁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林瑶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有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云深无迹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