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乐言
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是:1、因胁迫结婚的;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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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变为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具体如下:
1、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3、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能转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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