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前隐瞒了病情,男方想提出离婚,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A-王浩然

A-王浩然

姐姐,手续复杂,当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就因为新拳法这当中的婚姻法以及肯定是想新民法当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字体为形式,母亲我见过。别是个明理的库存,主说是用的,主要是这个孩子会怎么样。

[耶] 

[耶] 

婚姻要是两个人实实在在,无有原则性隐瞒,相互信任才能走到一起并能长远,无论男女方,如有什么隐瞒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艳妲

艳妲

这种情况男方如果有很大的损失的话,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但是很少会有人这样做。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我觉得这个的话就要你和女方进行相互沟通,一般来说,在结婚之前都是会进行婚检的,所以说如果在之前你没有检查出来的话,我觉得要看是什么样的病情?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啊!

开开心心

开开心心

如果说你们在结婚之前,女方故意隐瞒了他的病情,像这种情况,在你结婚之后才发现的话,要看他的病情是什么病?并且严不严重?然后才能做下一步的打算

ai盼盼美饰

ai盼盼美饰

假如说女方结婚之前刻意隐瞒了病情的话,南方想提出离婚是可以要求经济和精神补偿的

张铨

张铨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Miss Huang ^_^

Miss Huang ^_^

男方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女方有意隐瞒~~~~~用法律解决是最好的办法

Andy

Andy

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婚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的一项内容是婚前医学检查,它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了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病、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

根据上述参考资料,你可以先天行心脏病为是具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并可索要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

上一篇:如果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人结婚,该怎么办?

下一篇:婚前隐瞒病情怎么办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