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天地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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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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