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壮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归结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问题:
1、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2、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等。
3、讼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讼争财产的具体分割;
4、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5、是否存在无过错方提出损害的情况?一关于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通常来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则最少要等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第二次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后,通常都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
三关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都想要房子的,双方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并按房产的评估价格补偿一半的房款给对方;(2)只有一方想要房子的,由争取房产的一方按房产的评估价格补偿一半的房款给对方;(3)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或者虽然想要但都没有经济能力给予对方一半房款的,申请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及税务开支后,双方平分余款。另外,如果房产是农村的公寓房或者是在集体建设规划用地上盖的村屋,法律暂时是不允许这种房产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也就是说,这种房产是办不到房产证的,女方自然无法提出分割要求。
四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男方婚后为了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和女方连带清偿。也就是说,结婚后男方做生意所负债务,比如还未向供货商付清的货款,成立公司时向他人所借的投资款,等等,虽然是以男方一方的名义发生的,但女方一样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如本案男方的房产是共同财产,男方原本是要支付一半房款给女方的,由于男方对外负有共同债务,那么男方在支付房款补偿的时候就可以先扣除女方应负担共同债务的那部分,共同债务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一人负担一半的。
五关于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拓展资料】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过错,在离婚时并不涉及到赔偿问题。婚姻法对离婚时需要赔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出现上述过错,婚姻自由本身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并不因为一方提出离婚,就需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案件中存在符合赔偿情形的法定过错,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被告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进行陈述,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离婚案件中主张过错赔偿,法院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没有出现需要赔偿的过错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