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第一次没判离,多久才能二次起诉

阿狸

阿狸

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后,任何一方均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通常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次法院判决离婚,是基于这样的思维:第一次未判决离婚请求,是因为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否则,另一方不会不同意离婚。在又给予双方一段以使其和好的时间里,双方仍未和好,又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其不会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于是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知识:诉讼离婚的判离条件有哪些

诉讼离婚在当今社会是非常常见的,很多夫妻要是不能协议离婚时,都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因此提前了解诉讼离婚的相关知识,有助于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犯罪坐牢能否起诉离婚

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配偶坐牢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美眉

美眉

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就可以第二次起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法院就准予离婚。离婚上诉流程如下:
1、准备起草起诉状;
2、准备其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的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其开庭传票;
7、法院开庭;
8、法院依请求做出判决且宣读其判决书。


一、离婚流程为:


1、审查: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证等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看身份证是否是本人的,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符合等问题。


2、登记:工作人员会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缴纳九元作为离婚登记费用,当事人双方填写柳婚声明书,两人在离婚声明书和协议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按手印,随后工作人员打印离婚证。


3、申请:当事人带着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先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证补办申请。婚姻登记处会调出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婚姻登记处为当事人补办离婚证。


二、离婚需要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Sunny

Sunny

距离一审判决6个月之后起诉。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没有多大的意外的话,都会判离的。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蓝天白云

蓝天白云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的话,一般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当然,如果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撤诉后存在故意伤害、虐待等,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受半年的限制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跃东

跃东

法律分析: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就可以第二次起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法院就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至善若水

至善若水

法律分析:离婚起诉第一次没判离,距离一审判决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六个月之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一般没有多大的意外的话,法院就准予离婚。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应当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但是如果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撤诉后存在故意伤害、虐待等,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受半年的限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一篇: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该多久再次起诉判决离婚呢?

下一篇:离婚起诉几次就必须离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