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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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现经法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许某于2004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态时,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许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一直未出现,根本未尽妻子义务,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前系无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题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可予准许。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依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植物人离婚案,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诉讼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对该案如何处理意见不一。由于以上情况,故对该案的处理应当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婚姻法》关于处理离婚问题的规定,慎重而稳妥地处理好本案。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以原告的名义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时提供了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被电击伤所致植物人的病情诊断书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告的大脑已经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现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本案应当受理。

为认定原告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原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植物人,故应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评定,认定原告为植物人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可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与原、被告共居一处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陈述,被告于1998年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又自2000年起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反映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的事实成立;被告所在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里的证明又证实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此,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经法院公告查找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且下落不明满4年。

随着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为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一些类似植物人、脑瘫患者等可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技巧提示

有人可能不明白,植物人怎么离婚?其实植物人作为民事法律上所属的无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离婚,但这个时候,植物人的配偶不能作为该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因为离婚双方在利益上存在冲突和矛盾。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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