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婚前父母帮忙买房付首付,我个人公积金贷款还款,假如婚后,依然只用女方公积金还款的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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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样 ,公积金都为共同财产。但婚前买房,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父母支付的部分为单方财产(视为父母对单方子女的赠与)。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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