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该条规定是对原《婚姻法》第十条的修改。原《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列为无效婚姻。
无论是《民法典》规定的可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还是《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涵盖范围目前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上一篇:婚后赵女土发现丈夫有严重疾险而且在婚前有所隐瞒赵女士可以申请撤消婚姻对吗
下一篇:民法典婚姻法新规举办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