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条大病不能参选村干部?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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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该条规定是对原《婚姻法》第十条的修改。原《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列为无效婚姻。

无论是《民法典》规定的可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还是《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涵盖范围目前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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