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把首次创设了什么制度

杨朝霞

杨朝霞

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将各类民事权利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一是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居住权等。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规定权利人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五)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喜欢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一方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五是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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