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林
您好,如果拆迁补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通常情况下可认定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您有权要求分割。
但是各地拆迁规则有所差异,丈夫家拆迁并不等于丈夫个人享有拆迁款,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认定。如果丈夫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则丈夫享有份额,您可以主张分割。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并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只要您丈夫享有拆迁份额,在婚内取得了拆迁款,您提起离婚是可以分得赔偿款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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