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的规定

风中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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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指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第三方人员,在代管他人财产的时候需要对对方的欠款债务还有资产进行管理,如果财产代管人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已有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职责的规定,第1款是对财产代管人维护失踪人权利的原则规定。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物一样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第2款是对财产代管人履行失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不仅仅是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代失踪人履行义务。第3款是对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失踪人的代管人从事的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只有在代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3)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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