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容
使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当该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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