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应优先使用民法典中的哪一边

徐健容

徐健容

使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当该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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