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相对于民法典是特别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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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条件下,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形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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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到底是2年还是3年?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到底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还是《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

自从《民法总则》2017年颁布以来,新旧法律之间衔接就出现了问题,民法与商法的冲突,《民法总则》与分则的冲突,《民法总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冲突层出不穷。

《民法总则》2017年发布,其目的是“试水”,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先弄个《民法总则》,看看实施效果如何,再慢慢的起草完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2017年先施行有抛砖引玉之作用,立法者本来想今年正式颁布民法典,无奈因今年突发疫情,导致现在也没啥动静,看样子,民法典的颁布还需要一些时间。

如何在过渡期充分解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之间的冲突,是当务之急。在这一过渡期内,诸法并存,新旧法交替前所未有,这对司法实务是一个巨大挑战,若不对这些冲突问题进行过渡期的完善解释,问题将会层出不穷。

法律之间关于诉讼时效的冲突并没有任何规定,在这样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可能会因此而陷入混乱之中,人人都可进行“任意解释”,那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如何解释,及其如何适用继承法的诉讼时效?

有的观点认为,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为《继承法》相对于《民法总则》来说属于“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那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为从“民商分立”的角度上来说,如果是民事和商事冲突的,适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则,但如果是民法内部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在《民法总则》与《继承法》之中,《继承法》和《民法总则》是包含关系,属于民法的一部分,那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3年的诉讼时效。 小Q认为,上述观点,有正确的地方,也有不太对的地方。小Q还是赞成作者“李宇”的观点。

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来说,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位阶,不同位阶的那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了。

而新法优于旧法又是在“同一性质”、“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规定”“不同法律的同一规定”下适用。

那么《继承法》和《民法总则》是什么关系?

是普通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为什么?

因为《继承法》是《民法总则》将来的组成部分,他们都是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总则》只不过是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在民法典中有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等,这些规定都是普通的规定,不属于特别法的规定。

继承法和民法总则是同类,并非异类。

在“普通”与“普通”之间,应当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在同一法典内部,分则规定原则上优先于总则规定。但是鉴于我国民事立法的特殊进程(先分则后总则),遇有《民法总则》的规定与其他民事基本法规定不一致者,《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意取代先前民事基本法的规定。因《继承法》施行在前,《民法总则》施行在后,遇有上列各法与本法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应当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原则,优先适用本法规定,而不应依照本法第11条优先适用上列各法;在例外情形下,即《继承法》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其依据为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定的原则。(作者李宇观点)

总结一下就是:继承纠纷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 语

《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其他法律来说,是一大冲击,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前所未有,民法典未成功颁布实施之前,如何做好完善解释?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本文就《继承法》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之间的冲突进行了一个小小的解释,最终推论出,原则上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3年的规定,但是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期的文章较为理论化,欢迎大家指出不足。

本文到此结束。

参考资料:
1、作者李宇,法学2017年第10期,专题研究,《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法的适用关系。


2、作者余文唐,2017年3月18日发表于个人图书馆网站,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全国人家还得解决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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