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姐
一方付首付,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配,看律师怎么解答
Jing
夏女士咨询: 我与丈夫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丈夫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请问,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上述情况涉及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个人还贷,并且登记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对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你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因此房屋并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属于你丈夫所有;对于婚后你丈夫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你丈夫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
消失的记忆
简单地说,这房产的产权属于婚前首付方,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是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这部分共有财产两人可以平分。举例说明:
购买时房价100万,首付30% 30万,贷款70万,结婚时已还贷款20万,结婚后开始共同还贷50万,离婚时已共同还贷30万,还有未还贷款20万,离婚时房产价值增值为200万。那么,房产分割时就按照婚后共同还贷30万占原房价的比例作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分割,即30万占原房价100万的30%,而现房价为增值为200万了,那么200万*30%=60万就是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份额,平分后产权方应补贴对方总额为30万(60万的一半),相当于共同还贷30万每人各还了15万,这15万现在已增值为30万了
冯姐
这房产的产权属于婚前首付方,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是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这部分共有财产两人可以平分。举例说明:
购买时房价100万,首付30% 30万,贷款70万,结婚时已还贷款20万,结婚后开始共同还贷50万,离婚时已共同还贷30万,还有未还贷款20万,离婚时房产价值增值为200万。
那么,房产分割时就按照婚后共同还贷30万占原房价的比例作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分割,即30万占原房价100万的30%,而现房价为增值为200万了,那么200万*30%=60万就是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份额。
扩展资料:
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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