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性功能问题的能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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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据以判决离婚的最终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据此,婚姻法列举了以下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后一项是一个兜底条款,若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情形,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性生活是影响夫妻生活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若夫妻双方因一方性功能问题而影响夫妻关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支撑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当然,前提是没有法定的不准离婚的情形,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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