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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对珠宝的分割规定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的珠宝,或者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双方结婚后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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