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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婚姻法 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双方名下 离婚 可以平分吗? 只要没有什么约定的事项,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 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 房产证 ,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 婚后财产 ,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若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婚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首付款的 证据 是男方出资的,那么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贷款由夫妻偿还,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 共同财产 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 财产分割 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 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 净身出户 ”。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 清算 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一定要在购买之前几方要协商好,如果是属于共同的财产那么就不需 要约 定,但是如果房只属于一方,那么最好是签订一份财产的协议,这样就算以后有什么问题的话,都不会引起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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