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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 离婚 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二)配偶患有精神病提出离婚的注意事项: 1、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2、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 监护人 、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3、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 诉讼 ,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 抚养 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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