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明
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 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 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多项例示至一项例示到现在的概括性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身体残疾及疾病认识的提高。 在认识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为执行这一条款,有必要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对婚前健康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的,应暂缓结婚;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经医师说明情况及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不生育的 ,方可结婚 ,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除此之外,外国的立法中还有一些关于结婚障碍的规定是我国法律没有的。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禁止相奸者结婚。禁止离婚或丧偶的女子在法定待婚期内结婚,其目的在于防止血统关系的混乱,便于对该女子所怀胎儿的生父的确认,有利于保护新生儿的权益。还有就是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