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可以规定每月探视孩子的次数吗

宋成刚

宋成刚

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双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这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剥夺该权利。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协商探望权时,应明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在孩子满八周岁后,则应该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温馨提示:夫妻双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按照约定形式探视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可因为离婚,而故意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影响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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