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十七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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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因此,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关键不在于继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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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大体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仍由其生你(或生母)负担,因而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拟制血亲或一般的共同生活关系;

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相同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关系,这里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但是,在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有所不同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父母子女。”

好律师网参考

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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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系是终止的。继父母和子女关系的终止,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死亡,第二种情况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郭锦

涛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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