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大家看看我的事例。

〃八月柒秋叶初凉-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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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妻死亡时,如果你俩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即你俩还是夫妻关系,而且,你前妻也没 遗嘱,那么,那块地皮属于你同你前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你的婚前财产,另一半属于你前妻的遗产,由你、你的岳父岳母及你的儿子平均分割继承。

你再婚后才全部过户到你的名下,但并不能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也不能属于再婚后的财产,岳父岳母及你的儿子的那部分还属于他们,这是他们有权继承的。属于你的那部分,也是婚前财产。当然,你也可自愿送给你再婚后的妻子一部分。

佩奇~乔治

佩奇~乔治

过户登记在二婚登记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为个人财产

小方

小方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 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 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 我是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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