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婚姻法修改后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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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次修改基本上是非常合理的

没有什么问题

不需要解决方案

刘哲

刘哲

一、夫妻财产方面,太多的围绕房地产方面,法律不适宜长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调整又不够明确和细致,包括《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都没明确离婚后怎样分割“尚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福利性房产;

三、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一方的户口分立问题,至今还是引用“法(民)发【1985】5号”规定,完全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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