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个人认为这次修改基本上是非常合理的
没有什么问题
不需要解决方案
刘哲
一、夫妻财产方面,太多的围绕房地产方面,法律不适宜长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调整又不够明确和细致,包括《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都没明确离婚后怎样分割“尚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福利性房产;
三、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一方的户口分立问题,至今还是引用“法(民)发【1985】5号”规定,完全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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