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足常乐
你好,如果家庭生活出现离婚的因素,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需要牺牲自己一定经济利益需求和家庭财产的相关经济需要一味的要求离婚。但如果通过民政部门的条件和核实,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过错,应该对家庭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所以,女方提出离婚可能再让自己吃亏的心理准备下提出,但实际财产分割中可能在婚姻处得到公平的分割。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没有发生过错,只是感情不和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供参考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
你好,如果家庭生活出现离婚的因素,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需要牺牲自己一定经济利益需求和家庭财产的相关经济需要一味的要求离婚。但如果通过民政部门的条件和核实,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过错,应该对家庭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所以,女方提出离婚可能再让自己吃亏的心理准备下提出,但实际财产分割中可能在婚姻处得到公平的分割。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没有发生过错,只是感情不和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供参考
依旧...微笑
问题:我准备与我的丈夫离婚,听人说:女方先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要吃亏。请问题: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否一定会吃亏?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部分。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要求。男女双方无论谁先提出离婚,其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那种“谁提出离婚,谁就吃亏”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坚持离婚的一方出于喜新厌旧,道德作风败坏,离婚后会给对方造成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于无过错不愿离婚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不存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就会吃亏的情况。
靓靓
任何方提出离婚都谈不上吃亏的问题。
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形。 如果是协议离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话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就可以了。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诉讼离婚讲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诉讼中的调解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姜丽萍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以下四点:
1.女方在很多情况下都显得比较被动,终于离了然后呢?不管现在世界多么的多元,对于“离婚女人”这样的标签,始终都是用有色眼镜看的,有孩子的,不管女方要不要孩子,大部分也都会过的难一些,反观男性,甚至会有“离婚的男人是块宝”这种说法,然后,孩子的问题,男方即便带着孩子也比女方要更好发展下一段感情或者婚姻。
2.夫妻感情不和谐,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日积月累导致的结果。提出离婚,可能是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如果他先提出离婚,你内心也觉得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一般在毫无思想准备下的人在突然面临离婚时,要经历震惊、愤怒、伤心、平静四个阶段。如果你没有做好充分思想准备,最好冷静地要求他给予你一段时间考虑和反思,审视这段婚姻在你的角度是否应该继续。
3.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4.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孩子需要在一个充满温暖并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里成长。在离婚的过程中,法院更愿意去将孩子判给能够支付起其经济、生活费用的一方,而事实上男人的实力毕竟要比女人强很多,所以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抚养权上面也是非常正常的。
作为过来人,我还是建议你慎重考虑离婚,莫被冲动冲昏了头脑,离婚对女人来说代价比男人大,我建议你离婚前多寻找婚姻指导,能挽回尽量挽回,国外就有很多成熟的理论可以参考,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他认为婚姻的质量是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契合结果,婚姻的问题可以拆分为“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婚姻期望、性生活、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休闲活动、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各个因素的问题,其中一个因素发生问题都可以导致婚姻破裂,面前的难题究竟应该从何入手?怎么入手?哪些方面是可以迅速提升并挽回婚姻的,他都会给你答案。
生死相依
没有吃亏不吃亏这一说,谁提出离婚都可以,不存在谁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尹 德利
没啥吃亏不吃亏的,自己开心就好。
墨香沁心
如果女方是拿出离婚协议,提出协议离婚,那么说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隔阂或是矛盾。如果你认为你们之间还有感情基础,还没达到必须离婚的程度。那么你可以建议你们双方一起坐下来谈谈,听一听对方心中的想法,由什么困惑或不满,能不能够两人一起解决。感情来之不易,组成家庭也是缘分。尽量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如果你认为你们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什么好说的了,那很容易,对方提出离婚,另一方配和就行了。如果是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另一方应诉就行了。由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对判决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影响,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不要认为作为被告就是不光彩的。开庭时,如实告知承办法官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法官一般是不会判决你们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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