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束淡呀淡的光
1不能,离婚干嘛,直接娶她做老婆
湖南人
郭某(男)和苏某(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4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未生育子女。1991年郭某外出打工。郭某的同学胡民生趁苏某一人在家之机常到苏某那儿串门闲谈、喝茶吃饭、看电视,打俏逗情,多次与苏某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0月郭某回来后,发现女方怀孕,很吃惊。怀孕本是高兴的事情,可是爱人在信中从未提到,而且预产期与自己的外出时间不符。在郭某的再三追问下,女方交待了与胡民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经过,郭某因此事非常生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女方离婚。经法院调查了解,证实女方怀孕的孩子不是郭某的,对女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女方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改正,要求郭某能给予谅解,给她改正错误的机会。男方则鉴于女方是生活作风问题,不同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并说:“我宁可打一辈子光棍,也不愿意和她和好。”
问题:法院能受理郭某的离婚诉讼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此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照料,对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此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道德的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期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各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都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怀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保护。
(3)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女双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理由,如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及时受理离婚请求。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上述情况为女方与人通奸若已经查明属实,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女方婚前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的,不属于上述情况。
总之,实际生活是比较复杂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是否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本案中,由于苏某与他人通奸怀了孩子,男方不肯原谅,法院应该受理。
应当指出,《婚姻法》是有关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规定,并未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实质问题。因此,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
浅爱如初
法律分析:怀孕期间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只有女方有离婚的权利。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女方则并无限制。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或者与男方协议离婚也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Beiz.
这个一般来说,如果女方怀孕了,男方是不允许提出离婚的,但是说除非女方提出了离婚这个事,可以离婚的,只要双方协商好,那就是可以的
文雅居士
一、女方怀孕了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条件下,
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法律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一)是因为女方有自己的过错;(二)是因为这时已经不存在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的情况;(三)是因为这时女方已经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反,男方处在弱势地位;(四)是综合双方情况,最好地保护弱者利益的结果。
关于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
二、女方执意堕胎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男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育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对于生育权的纠纷,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无法强制让一方的生育权实现。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以调解为主,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对于此类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女方怀孕期间,其实是很脆弱的,而这个时候由于之后会有新生命的诞生,往往也会对女方给予更多的呵护和关爱。通常在婚姻家庭中,要是正处于女方怀孕期间,那么原则上是不允许男方提离婚的,这里的提离婚一般是指由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男方起诉离婚,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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