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Yuan

Yuan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很大痛苦,而且此时的胎儿和婴儿也需要特殊保护,所以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适用此条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则不受时间限制,因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很多时候是无法承受婚姻带来的痛苦和压力,如果不准于离婚,则可能会对女方和婴儿不利。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常认为“确有必要”包括几种情形:女方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女方与他人通奸的;女方有虐待婴儿行为的;女方对男方施行家庭暴力的,等等。

同时,在此期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登记离婚,法律也是允许的。

A-王浩然

A-王浩然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健康,使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哺育婴儿期间能够有良好的心绪和健康,来完成哺育婴儿的重任。法律对此期间的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除女方自己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离婚外,一般法院不予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夏日阳光

夏日阳光

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I

:-I

郭某(男)和苏某(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4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未生育子女。1991年郭某外出打工。郭某的同学胡民生趁苏某一人在家之机常到苏某那儿串门闲谈、喝茶吃饭、看电视,打俏逗情,多次与苏某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0月郭某回来后,发现女方怀孕,很吃惊。怀孕本是高兴的事情,可是爱人在信中从未提到,而且预产期与自己的外出时间不符。在郭某的再三追问下,女方交待了与胡民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经过,郭某因此事非常生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女方离婚。经法院调查了解,证实女方怀孕的孩子不是郭某的,对女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女方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改正,要求郭某能给予谅解,给她改正错误的机会。男方则鉴于女方是生活作风问题,不同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并说:“我宁可打一辈子光棍,也不愿意和她和好。”

问题:法院能受理郭某的离婚诉讼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此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照料,对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此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道德的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期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各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都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怀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保护。

(3)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女双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理由,如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及时受理离婚请求。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上述情况为女方与人通奸若已经查明属实,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女方婚前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的,不属于上述情况。

总之,实际生活是比较复杂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是否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本案中,由于苏某与他人通奸怀了孩子,男方不肯原谅,法院应该受理。

应当指出,《婚姻法》是有关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规定,并未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实质问题。因此,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

冯伟

冯伟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很大痛苦,而且此时的胎儿和婴儿也需要特殊保护,所以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适用此条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则不受时间限制,因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很多时候是无法承受婚姻带来的痛苦和压力,如果不准于离婚,则可能会对女方和婴儿不利。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专常认为“确有必要”包括几种情形:女方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女方与他人通奸的;女方有虐待婴儿行为的;女方对男方施行属家庭暴力的,等等。

同时,在此期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登记离婚,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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