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1、不能要求赔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2、男方可否认。当然不否认也无所谓,反正女方不能因此获得赔偿。男方性无能可以作为女方提出的法定离婚理由。
3、结婚登记前买的房产,女方又没有出钱,绝对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无权主张共有。
4、从语气来看,你可能是男方,是女方也无所谓,了解一下吧:第一次提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如果女方坚持不离,法院可能驳回,6个月后在起诉一般判离,要有心理准备。如果女方纠结于补偿的话到是好事,因为补不到,而且忘了可以坚持不离。
灵魂清零 肮脏的过去
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女方请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与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都无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water
首先,女方要损失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因为这套房子是婚前买的,所以不用分
微微一笑很倾城
像她提出这种无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无理的赔给她两个大嘴巴!
你让她去法院起诉就是了,去了也是白去。你也不要担心,属你你的只要你不想给,谁也霸占不了!!
啊威
房子是婚前财产,不算共有财产,还是属于你的。 至于她的无理要求,肯定是不可能的
益
房子估计危险
清风叙来
第一,女方所谓的赔偿青春损失费主张法院不会认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法院是不会认可的,这点您放心。
第二,男方婚前所得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适用财产平分。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住房系“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子是父母买给他的”,且户名为男方姓名,由此可以认定此财产不能平分,应归男方所有。
但是,《婚姻法》同时规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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