浊酒论清壶
中国的法律是,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人(现金除外,一结婚就全共有了)。你可以将财产过户到你女儿名下,房子,股权等。至于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是共有,一人一半。
至于韩国的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规定,你最好找一个正规的韩国律师事务所,让律师帮你参谋一下,花些钱,帮你的意愿告诉他,他帮你筹划一下婚后的财产保全问题。
快乐人生
你如果要买房子,当然可以,你要保证你个人的财产离异,只有连个办法
1、婚前财产公证
2、以移民为由申请+购房产
韩国没有详细的法律分类,所有的都要在民法里面找我把和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韩国并无单行法律,而是规定在民法典中。
韩国的人口政策却施行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各种特殊优惠待遇的制度。
1、订婚:
韩国的民法却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即,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或结婚。(韩国民法第807条)成年人可以自由订婚或结婚。订婚之后法律上不能强制结婚。但是解除婚约的时候,有过错一方要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国民法第806条)
2、结婚:
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重婚不是无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销婚姻事由。另外,韩国民法还规定8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也禁止结婚。所以,禁婚范围比中国广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
韩国规定,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申请结婚就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发给结婚证书。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的规定是不同的。
3、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韩国民法规定下列婚姻无效:①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愿;②直系血亲之间或8亲等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及与其配偶有亲属关系或曾有过亲属关系的人;③直系姻亲之间或与夫的8亲等以内的血亲有姻亲关系或曾有过姻亲关系的人(婚姻法第815条)。另外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销:一定亲属之间的婚姻(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款);未达结婚年龄;重婚;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患有不能持续婚姻关系的恶性疾病(例如,赌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诈或受胁迫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韩国民法第816条)。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不具有溯及力(韩国民法第824条)。婚姻撤销判决做出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撤销的时候,与离婚时一样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E类事件4号)。
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例如,因受欺诈、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的,从知道受欺诈或摆脱胁迫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权就会消灭(韩国民法第823条);因一方患有恶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销婚姻的,从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请求权就消灭(韩国民法第822条);可撤销的近亲婚姻,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生育子女的,撤销请求权就消灭(民法第820条)。另外,韩国民法对婚姻撤销有特别的规定。即,女性自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未经六个月就不得再婚(韩国民法第811条)。民法规定了所谓再婚禁止期限,违反此项规定者,就属于可撤销婚姻。
4、婚姻的效力:
(a_)父母子女关系
韩国民法规定子女原则上随父姓。在韩国,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在韩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嫡母庶子女之间不属父母子女关系,而属于姻亲关系。
(b)婚姻财产上的效力(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韩国民法第82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可以约定财产关系,并应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应在主管登记部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簿上登记。而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以,婚姻成立之后亦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5、法定夫妻财产制:
韩国民法规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能确定以谁的名义取得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韩国民法第830条,第83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别产制,韩国民法第831条)。这个条款规定就有问题。因为在韩国专业家庭主妇,即不参加社会工作,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主妇占多数,所以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其结果就有现行夫妻财产制不能反映女性家务劳动财产价值的批判。这对于妻子,即女性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一直以来对夫妻财产制有诸多争论。去年9月,向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民法修订案。此修订案中提出:不管是哪一方名义下的财产,只要涉及到居住房屋或与其有关的财产权,夫妻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地处分。如果一方任意处分或欲处分居住房屋或与其有关的财产,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如此,主张将现有的夫妻别产制修订为共有制方向。
6、离婚制度:
(1)协议离婚
韩国民法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离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关于离婚合意的离婚意思确认证。但是,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升,有关部门正考虑法院在发给确认证之前,为使当事人慎重考虑,规定当事人重新考虑的离婚熟虑期间,或者令其到咨询机构接受咨询等程序,所以离婚程序将会变得繁琐。从法院接收离婚意思确认证之后,持着此确认证就可以进行离婚申请。但是,离婚申请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理离婚申请,而且离婚自从就成立。
(2)调解及判决离婚:
韩国,如果关于离婚不能达成协议就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先将案件送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家事诉讼法第50条)。调解委员会以审判员为调解委员长,由教授、心理学专家或医生等社会著名人士三人至四人组成。
韩国民法规定的离婚请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当行为的;②配偶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的;③从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受到严重不当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满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难以维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为、严重的酒精中毒、麻药中毒等,有的时候还包括性无能等情形。单纯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为离婚事由。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判决离婚。
(3)离婚的效力:
(a)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财产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义享有,都要根据对婚姻生活所取得财产的贡献程度而清算财产为其宗旨,因此不采取“照顾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即,对于共有财产,当然根据所持份额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虽然是男方名义下的财产,但也应认可女方家务劳动的贡献。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管是否为单独财产,都要进行分割。具体分割,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家庭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决定。财产分割,根据双方协力取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情形而决定分割的数额与方法(韩国第839条2之第2款)。法院根据这样抽象的原则标准予以判决。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过二年,就会消灭(韩国民法第839条2之第3款)。
(b)生活扶助(Alimony)
韩国民法并无类似离婚后经济上的扶助制度规定。
(c)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韩国民法第843条、第806条)。
7、婚姻法和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韩国关于家庭暴力有两部特别法。第一是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的法律和预防家庭暴力特别法。如果实施了家庭暴力,虽然在法定离婚事由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因对配偶的不当待遇等,也会成为离婚事由。如果构成不法行为,就产生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因此而离婚,就当然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刑事处罚,因为可以依据关于家庭暴力处罚等的法律及一般刑法,所以没有必要在民法中再规定。中国婚姻法既规定家庭暴力的相关情形,同时也规定其刑事制裁及追诉程序。可以理解为这是婚姻法和刑法的交叉规定、婚姻法和刑法的未分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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