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银
这是不属于骗婚。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准备的,是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某一方本人,是属于某一方个人债务。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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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在结婚之前并没有告诉对方不属于骗婚的行为,如果对方的债务是因为结婚才欠下的,需要归属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婚前的债务是债务人为了满足自己需求才欠下的,就属于债务人自己的个人债务。
骗婚的行为,在法律上成为婚姻诈骗,其主要的目的是想用结婚的方式索取对方的钱财,如果当事人涉嫌用虚构的事情,或者是涉嫌隐瞒事情的真相,以此来骗取对方的财产,如果涉及的诈骗金额比较大的话,就构成了诈骗罪。
在诈骗罪中,其主体为一般性质,只要是犯罪分子达到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已经具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按照我国《刑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其中并没有规定出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构成诈骗的条件,因此,在婚姻中,男女双方都不会排除可以成为构成诈骗罪主体的可能,还是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婚前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应由自己承担。
关于新婚姻法婚前债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只要是婚前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属于婚前个人债务,作为配偶的一方无须偿还。对于配偶,并不需要特别担心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是不会支持债权人向配偶索取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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