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颜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复婚,强制或者阻挠当事人离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种具体表现。这些干涉一般来自当事人的父母等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来自其他个人,如当事人的族人、上级、基层干部、从事婚姻管理的执法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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