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

Azath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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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怎样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条强调的是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三、《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伟大职责,绝大多数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护妇女在“三期”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五、《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十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条款。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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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有时候女性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时,在很多的时候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去保护自身的权益。以下分享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1

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对于离婚妇女有很多的相关规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无过错赔偿,家暴的保护等等。

如果对方对您实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需要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男方是因为婚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在诉讼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2

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3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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