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好*^_^*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可的婚姻关系。而事实婚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目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1月3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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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已取消事实婚姻这一说法.r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就认定你们是事实婚姻! 反之,1994年2月1日后同居,则为同居关系!
再说,小孩抚养问题!~!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你可以根据以上法条,举出你抚养孩子的有利情况,经法院认定后,孩子归你抚养,另一方打抚养费!
不变的承诺
婚姻分为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你们这种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但是他不受法律保护的。有了孩子也是这样。我建议你还是去登记下好,免得以后出现什么问题不好解决!
肖兰
重要的是在民政局登记了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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